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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系友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3.11.16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以下簡稱申請人)急需急難救助時,能提供適切之關洽,協助申請人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系友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急需急難救助者均可申請:
一、申請人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經醫療單位出具證明者。
二、申請人家庭遭遽變故,經濟發生困難。
三、其他特殊個案,經證明確有需要者。
第三條 同一申請人每年以申請乙次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本會理事會過半數以上同意後可再申請乙次。
第四條 急難救助金之核給標準,同一事故每人補助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
第五條 申請人須填申請表,由師長證明屬實,並經理事長簽章後核發。
第六條 急難救助之申請,原則上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提出。
第七條 本辦法申請表請洽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辦公室。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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