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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2009年2月7日修正
壹、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促進系友情感交流,砥礪學行,推展大氣科學學術研究與氣象資訊應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系內。
貳、會員
第四條
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學系、所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五條
凡現於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學系、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六條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學系、所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七條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之教職員,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肄、畢業者,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九條
凡對氣象事業、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參、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二條
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與其他理事具同樣權力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推七名擔任,任期兩年。另加設學生常務理事一名,由系學會會長擔任之,任期一年。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主持會務,並於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六條
本會設班聯絡人若干名,由各級畢業班推薦一至二名系、所友擔任之班聯絡人,負責該級系、所友之聯絡,通訊資料更新以及協辦各項系、所友活動。
第十七條
本會置學術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服務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肆、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選理事、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
四、討論相關會務。
五、其他事項。
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2004.06.08
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20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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