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貳、補助方式
近5學年度大專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6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部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35萬元為原則,獲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部第2階段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者,本部得再補助25萬元至100萬元創業開辦費。
參、申請對象
1. 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 創業團隊由各大專校院畢業生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5學年度(應屆及前4學年度)畢業生。
3. 申請限制:
(1)每人限參與一組團隊,且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5學年度畢業者。
(2)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於計畫申請時,為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
(3)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男性則應役畢或免役,各成員於計畫期間應全職投入創業計畫。
肆、實施期程
100年8月至101年2月
伍、實施辦法
申請作業:由學校統一彙整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並針對每一團隊提出育成輔導計畫書,檢送相關文件送達本部專案辦公室。
申請方式: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10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8份,檢附公文併同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
1. 創業團隊彙整表1份(附錄1-1)
2. 「育成輔導計畫書」一式8份(附錄1-2)及電子檔一份
3. 「創業營運計畫書」一式8份(附錄1-3)及電子檔一份,除計畫內容之外,應檢附以下附件於計畫書內:
(1)計畫申請表
(2)創業團隊基本資料表
(3)創業團隊成員基本資料(畢業生)
(4)創業團隊成員基本資料(社會人士)
(5)創業團隊計畫提案切結書
(6)駐輔導意向書影本
申請時限:除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100年7月15日前另行送達外,各項申請文件應於100年6月15日前,檢附公文併同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專案辦公室(地址:100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B1「U-START計畫辦公室」收),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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